勞動法規定企業員工辭職程序
來源:名升人才網
時間:2020-03-15
作者:名升人才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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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情況下,正常的辭職就是提前三十天告知單位,參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。對于單位方有過錯的,也可以適用第三十八條,如果違反勞動法第二十六條,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話,員工也可以走人,但需要法院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確認。
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:
?。ㄒ唬┮云墼p、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;
?。ǘ┯萌藛挝幻獬约旱姆ǘㄘ熑?、排除勞動者權利的;
?。ㄈ┻`反法律、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。
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,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。
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
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
?。ㄒ唬┪窗凑談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;
?。ǘ┪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;
?。ㄈ┪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;
?。ㄋ模┯萌藛挝坏囊幷轮贫冗`反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損害勞動者權益的;
?。ㄎ澹┮虮痉ǖ诙鶙l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;
?。┓?、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。
用人單位以暴力、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,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、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,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,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。